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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磁粉探伤机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温度:—10°C~ +40°C; b) 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 c)无大量尘埃、易燃或腐蚀性气体; d)无强电磁辐射和电磁干扰;
e)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源电压的±10%。
二.周向磁化电流和纵向磁化电流安匝数应能调节,并有指示表指示,在使用规定试件时,其值应符合表1规定。
三. 周向磁化电流和纵向磁化电流安匝数指示值的最大相对误差为±10%。
四.可设有调节和控制磁化时间的时控装置,以调节和控制磁化时间的长短。
五.退磁装置应能根据试件的用途将剩磁减少到指定的限度,剩磁感应强度不应大于0.2mT。
六.磁粉探伤机应采取电器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1.整机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
2.在室温20°C±5°C,相对湿度85%的条件下,各回路绝缘强度在表2规定的50Hz正弦交变试验电压作用下,历时1分钟而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对不能承受规定试验电压的电器元件,试验时应拆除。
七. 磁粉探伤机在重复使用率(通常称“暂载率”)为10%~20%时,工作4小时后,各部位的最高允许温度和允许温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八.磁粉探伤机在规定的包装条件下,经运输颠簸试验后,仍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九.干磁粉施加装置应能使干磁粉轻而均匀的喷覆于被检表面,并有足够的力除去多余的磁粉而不影响已形成的磁痕。
十.磁悬液传输系统不应出现漏液和阻塞现象。储液箱内应设有搅拌机构。磁悬液施加装置应能使均匀弥散着磁粉的磁悬液稳定地施加到被检表面而不影响已形成的磁痕。
十一.磁粉探伤机一般应设置照明灯。荧光磁粉探伤机应采用粘贴有紫外线警告牌的黑光灯照射装置及排风装置。在距离黑光灯380mm的被检表面处,黑光强度应大于800μW/cm2,或按GB 5097进行间接评定。
十二.试件夹持装置应夹持可靠,移动灵活,不应有停滞现象。
十三.夹头等导电接触件不宜用铅等有毒材料,并应导电良好,不得产生电弧闪光。
十四.电器仪表及操纵系统运行应正常。
十五.磁粉探伤机的基本要求、加工与装配质量、安全防护、电气设备、外观质量和随机技术文件应分别符合GB/T 2611—92 第3、4、5、6、8、9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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